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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知娥小卖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被处罚

2023-09-01 18:04: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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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知娥小卖部,该小卖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知娥小卖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QB5D3K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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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328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了个不同品牌型号共16条卷烟,购货金额共3194元,并于2023年7月20日起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东路8号西堤国际花园9栋10号商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知娥小卖部内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3年7月25日被查获止,已销售了4个品种共4条卷烟,经营额870元,销售卷烟的进货款829元,扣除进货款后获利41元,没有缴纳过相关税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被佛山市南海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12条卷烟,根据南海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36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了个不同品牌型号共16条卷烟,购货金额共3194元,并于2023年7月20日起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东路8号西堤国际花园9栋10号商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知娥小卖部内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3年7月25日被查获止,已销售了4个品种共4条卷烟,经营额870元,销售卷烟的进货款829元,扣除进货款后获利41元,没有缴纳过相关税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被佛山市南海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12条卷烟,根据南海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36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核定当事人违法所得41元。当事人经营零售卷烟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3230元。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圆整圆整(¥646.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圆(¥41.00)。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圆整圆整(¥646.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圆(¥41.00)。
罚款金额(万元)0.06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
处罚机关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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