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5号 | 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 | 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2006930091030
| 周文良 | 2023年6月28日,本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其**ERP系统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为“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 |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 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