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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33号,138号,139号,140号)

2023-08-25 16:44: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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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33号,138号,139号,140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铜市监处罚〔2023〕133号铜陵市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案铜陵市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李怀梅 91340700078725108G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信访信息登表等材料,信访材料中信访人倘绍怡投诉当事人与其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有霸王条款,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使用的格式合同(铜陵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计1580元整。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所得额1580元一倍计(¥1580.00元)罚款。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2铜市监处罚〔2023〕138号安徽丞吉食品有限公司铜陵万达店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安徽丞吉食品有限公司铜陵万达店赵立丹91340705MA8P61XP43使用的一台电子收银秤(型号:ACS iSmart)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200元。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3铜市监处罚〔2023〕139号铜官区心养主张食品店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铜官区心养主张食品店林志成92340705MA2P1QW89L使用的一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秤(型号:6Plus)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200元。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4铜市监处罚〔2023〕140号铜官山区江志琴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姜茶案铜官山区江志琴食品店江志琴92340700MA2PWPL85C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姜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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