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红道电子商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3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3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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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红道电子商务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741590116N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00398687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穆遴卓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某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开办“冲哥的小酒馆(红道)”账号,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各种酒类商品,负责短视频的策划、拍摄、剪辑和发布等工作。2023年4月平台商家“燕京官方旗舰店”(开办单位:北京羽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同意通过当事人上述平台账号推广销售燕京白啤,并达成定向佣金合作,合作佣金比例为10%,双发未签署合作协议,没有其它费用。当事人组织合作达人冲哥于5月6日进行短视频拍摄,将拍摄好的短视频中饮酒画面打上马赛克,并加载“视频同款燕京白啤”链接,于5月7日进行发布。达人在短视频中存在饮酒动作,并分享了饮酒后体验,视频左下方有燕京白啤购物链接。又查,商家在4月28日沟通中提示过当事人短视频不能有喝酒画面。另查,截至5月30日短视频下架时,通过该短视频共销售订单91单,当事人取得佣金881.57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1.57元;罚款:2644.71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6447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815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2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