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黎生记生鲜超市,该超市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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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234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7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5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以1元/斤的价格购进“豆芽”10斤,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豆芽”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有《检验报告》(NO:SJ202314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查明货值金额15元,获利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豆芽”,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黎生记生鲜超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51G4UT3C----------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3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03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