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高州市古丁众友电站(普通合伙),该电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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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高林罚决字【2023】第09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6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高州市古丁众友电站(普通合伙)于2008年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高州市古丁镇石堆村委会大河尾山岭做小水电蓄水池及站房的用途并使用到现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3亩(156平方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3亩(15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56平方米×10元=1560元,共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56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州市古丁众友电站(普通合伙)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1440981766558382M----------王**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1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21 |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林业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高州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