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8-23 11:21: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7),涉及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3〕1017号

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914508006927727806

曾海波

对当事人发生在2021年8月12至2022年2月9日之间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监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叁佰元整(¥21300.00);

(二)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叁佰元整(¥51300.00),上缴国库。

2023年8月4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夜经济点亮幸福生活

  • 《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正式发布 ...

  • 以质量求生存 以信誉谋发展——广东 ...

  • 感受千年质量之美——探访河北赵县赵 ...

  • 国家图书馆自习区座无虚席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