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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药(广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元

2023-08-18 17:04: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云药(广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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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37号

当事人:云药(广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KA588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药(广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生产“润九天酸性护理润发露”(生产批号:2023/07/18/01)该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770;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自编15号二楼等字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未标注其真实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7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725瓶上述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35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未对产品进行留样,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材、设备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经审查,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

当事人未对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二、没收“润九天酸性护理润发露”(生产批号:2023/07/18/01)690瓶;

三、罚款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三、没收“润九天酸性护理润发露”(生产批号:2023/07/18/01)690瓶;

四、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8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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