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王书华餐饮店,该店销售的土鸡蛋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超过保质期销售食用农产品、采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7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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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王书华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5MA014D4Q3K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60089410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土鸡蛋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超过保质期销售食用农产品、采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