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九棵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处罚〔2023〕24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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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九棵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9W9CXY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2471485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贾*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不合格“韭菜”为该单位于2023年6月2日所购入,购买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销售商具体摊位及销售人员情况,当事人表示由于上述不合格“韭菜”直接通过该市场内货车购入,销售商并非市场固定摊位,故不能提供销售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因所购“韭菜”数量较少,当事人购货时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度”,未获取所购“韭菜”的检验材料和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 针对上述行为,因当事人存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不合格“韭菜”作为食品原料购入并使用后无法查询销售商相关信息的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购入5kg不合格韭菜,每公斤进价4.6元,货值金额共计23元。自2023年6月2日开始,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韭菜”制作成菜品在餐厅内进行销售,经核实,当事人仅在“韭菜鸡蛋馅饺子”一款主食中使用了上述不合格“韭菜”。当事人共购入不合格“韭菜”5kg,除去抽检取样的2.7kg外,剩余不合格“韭菜”均已制作成“韭菜鸡蛋馅饺子”对外售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韭菜”一共售出“韭菜鸡蛋馅饺子”9份,每份售价13元,货值金额共计:23元,违法所得共计:117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如下处理意见: 1、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