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陌乐餐饮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平市监处罚〔2023〕2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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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陌乐餐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C44TFD5W |
工商注册号 | 11011703495626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杨*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名称为北京陌乐餐饮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为“陌乐酒吧”,自2023年1月初开始,当事人以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旧城街36号1幢2层为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营业性酒吧,销售各种啤酒、洋酒等酒水,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未发现学校、幼儿园。当事人营业时间为晚上20点至凌晨2点左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并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标志,对进店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未查验身份证件。2023年2月6日至7日期间,闫某某(16岁)、李某甲、梁某、马某某、杨某某(17岁)、陈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饮酒后发生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为佐证),对线索移交函中提到任某某(16岁)多次到“陌乐酒吧”喝酒的事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称其之前并不认识任某某,对任某某是否多次到“陌乐酒吧”喝酒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实,上述人员在其经营场所饮酒后,因发生口角,场面混乱,事后报警处理,所消费酒水并未结账,未有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