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8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40.33933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违反《电力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UNF2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518号7栋3203室法定代表人:郭建忠2022年10月21日,根据投诉线索,我局发现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计收西城盈大科创园商铺租户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9月1日起,当事人与西城盈大科创园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西城盈大科创园用电向广州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63464386元/度至0.79800086元/度之间,当事人以1.5元/度、1.7元/度和0.93元/度的价格向商铺租户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路线损耗费、保养管理费、13%增值税和公用设施分摊电量。经统计,当事人以“电费”名义向租户实际收取费用合计1446489.32元,其中租户应缴电费639702.70元,违法收取电费806786.62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量,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806786.62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403393.31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0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1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