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潮柏源商贸行被罚款5634元

2023-08-15 11:38: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潮柏源商贸行,该商贸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潮柏源商贸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CDQW8R1Y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烟处[2023]第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7日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新吉路一街36号首层之一佛山市顺德区潮柏源商贸行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和存放的卷烟“庐山(新)800条、天下秀(金)175条、遵义(软)25条、红梅(软黄)25条、椰树(硬)25条、红金龙(软虹之彩)100条、钻石(硬特醇)300条、真龙(娇子)25条、哈德门(纯香)25条、黄山(新一品)12条”共10个品种规格合计1512条,当事人黄楚场在现场负责,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的进货来源票证、单据及其它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顺烟存通字[2023]第0092号)。 经调查证实,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当事人黄楚场所有,其经营卷烟已在我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是:许可证号:440606130070;字号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潮柏源商贸行;经营者姓名:黄楚场;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新吉路一街36号首层之一;有效期限:自2023年04月04日至2026年03月31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黄楚场在他人上门推销时购买的,购进后准备用于零售,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没有违法所得。依照法定程序,我局将该批卷烟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后认定(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309641):全部均为真品卷烟。经查实,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中记录的卷烟:“真龙(娇子)”与“真龙(硬娇子)”、“哈德门(纯香)”与“哈德门(硬纯香)”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由此,该案中“庐山(新)800条、天下秀(金)175条、遵义(软)25条、红梅(软黄)25条、椰树(硬)25条、红金龙(软虹之彩)100条、钻石(硬特醇)300条、真龙(娇子)25条、哈德门(纯香)25条、黄山(新一品)12条”合计10个品种规格1512条,因当事人黄楚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票据证明,认定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价值为56340.00元。综上所述,该案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查证,当事人黄楚场在案发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顺烟存通字[2023]第0092号)1份共1页; 2、当事人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共10个品种规格合计1512条; 3、《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4、《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 5、证据复制(提取)单7份共7页:现场照片3份共3页、《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1份共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片1份共1页、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1份共1页、当事人的历史违法经营记录查询结果1份共1页; 6、《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9641)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7、《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货值金额为5634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1512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56340.00元10%的罚款,即罚款563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6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4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大湾乡杨 ...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着力打造大运河 ...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平坝 ...

  • 全球首个陆上商用模块化小堆“玲龙一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电子商务孵化中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