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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对海口秀英双鑫顺电动车销售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3-08-11 16:46: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秀处〔2023〕87号),涉及海口秀英双鑫顺电动车销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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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2023〕87号

当事人:海口秀英双鑫顺电动车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5MA5RJJ4283

住所(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7号第二、第三间铺面

经营者: 王妚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10*********318

联系电话:139*******680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7号第二、第三间铺面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7号第二、第三间铺面的海口秀英双鑫顺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商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2台加装了防护支架、储物箱、加长坐垫等,存在销售加装储物箱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2023年6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及收集相关材料。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2台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从天利鸿腾有限公司进货,并将该批车辆置于店内用于销售。分别为1.编号:220922304306480,颜色:黑/橙/黑,产品型号:TDT061Z,该车加装防撞支架、储物箱及加长坐垫。2.编号:220922202732477,颜色:红/黄/绿,TDT030Z,该车加装储物箱、加长坐垫,祥见清单(海市监秀先登〔2023〕32301号),检查当日我局并对2台加装改装电动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认证认可产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防护支架、加长坐垫、加装储物箱,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真实身份。

3、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认证认可产品。

4、2023年6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加长坐垫、加装储物箱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8月2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处告〔2022〕8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加装防护支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及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拆除电动车加装的防护支架、后储物箱、加长的坐垫等及主动提供电动车购车发票等,该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十一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建议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秀英分局

2023年08月0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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