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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海关对北京海润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

2023-08-10 14:56: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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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新港海关发布对北京海润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北京海润兴达科技有限公司91110108685147813N 姜远清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11月19日,温州杉榕商贸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20220201000225049,申报品名为砂布,共109165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委托鉴定,实货中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50300千克。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上述货物系当事人自韩国外商处订购的砂布处理品。当事人明知实货中夹杂有砂布条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决定伪报货物实际状态,以逃避海关监管,由温州杉榕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整。
70
2023/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11100000000133313D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1.jpg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2.jpg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3.jpg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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