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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海关对河北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

2023-08-10 14:55: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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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8日,天津海关网站发布天津新港海关对河北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91130503MA0FLM5M70  杨俊芳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800322号报关单项下煅烧石油焦36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C&F总价36720美元,其中运费86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向海关申报出口,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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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11100000000133313D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1.jpg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2.jpg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3.jpg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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