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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炜坤电器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0元

2023-08-08 17:19: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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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炜坤电器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炜坤电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2975325E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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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计量
违法事实商用火锅炉(型号规格为WK-215 220V~50Hz 800W)属于电磁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用火锅炉(型号规格为WK-215 220V~50Hz 800W)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用火锅炉(型号规格为WK-215 220V~50Hz 800W)已经过能效备案,但产品上标贴的中国能效标识缺少产品型号信息以及能效信息码,该中国能效标识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二)产品规格型号; (六)能效信息码。”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构成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0263.36元。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2633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7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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