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林朗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27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3〕27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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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林朗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6963720043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01234472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耿会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西厢房122号的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彩虹”牌酷酷果茶味缤纷充气糖果(生产日期:2021年9月30日、净含量:30g、保质期:15个月)共购进1盒(12瓶)、购进价格42元(每瓶3.5元)。购进后,以每瓶4.5元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批次食品售出9瓶(其中1瓶过期),剩余未售出的3瓶(已过期)已做下架处理等待退货。当事人承认2023年2月19日出售过1瓶“彩虹”牌酷酷果茶味缤纷充气糖果(生产日期:2021年9月30日、净含量:30g、保质期:15个月)给举报人,售价4.5元,已过期。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经执法人员与举报人了解得知其只购买了1瓶涉案食品,并提供了购买的1瓶涉案食品的照片,无法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涉案商品的其他既往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举报人购买的1瓶“彩虹”牌酷酷果茶味缤纷充气糖果,本案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17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4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