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0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46号),涉及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新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46号
当事人1: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PE4G733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一期14栋厂房302-1
法定代表人:李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当事人2:长沙新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Q60L8C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一期14栋厂房302-2
法定代表人:李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2023年4月11日,本局接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举报人庄先生反映通过网络购买了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Python课程后,举报该公司涉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欺诈消费者,希望职能部门核实处理。
2023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9日至5月3日,本局陆续收到学员孙某等人举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IT技能网络培训业务,长沙新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为同一法人,同一运营地址,同一运营团队,共同运营当事人Python课程(奖学金班)项目,构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两家公司在人员上相互重叠,实际经营过程中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故本局将上述两家单位共同列为本案当事人。
当事人涉事Python课程班(奖学金班)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广告代理公司在百 度等平台投放广告进行引流招生,意向学员与当事人销售人员联系后,当事人销售人员向其发送公开课链接,邀请意向学员进入公开课堂听课。公开课的授课由讲师部负责,由讲师根据其个人上课风格和习惯准备课件。学费原价12980元,实际成交价均为8680元左右,学费根据不同时间段的促销政策略有浮动。学员缴费成功后,根据学员基础和个人意愿分流为奖学金学员和普通学员,由当事人的售后部门同时进行授课和指导服务。上述Python课程共分为基础课程、爬虫课程、web课程。该Python课程班(奖学金班)共开设了两期,共有学员200名,其中普通学员69名,奖学金计划学员131名。当事人宣传的奖学金计划是指学员达到当事人的奖学金获取条件,返还学员所交学费总额,又称“奖学金制度”、“‘0’元学”、“‘0’元助学补贴”。
经查实,当事人在授课视频文件“Video_2022-06-19_205317”(哈希值:SHA1: 8D85F2AE0AEDD75827B5D1678768EF723F6FB783)中宣传:“我们从2018年、2019年被评选为腾讯课堂官方认证机构”、“与腾讯课堂这么多交集”等内容。
举报人提供了授课视频文件“mmexport1681974501903”(哈希值:SHA1: 840325B5F9E9982DEDFB63BDD67C887421AA677E),在该视频资料中,当事人有以下宣传内容:
1、宣传“腾讯官方二维码”、“奖学金班开放出来之后其实当地政府也会根据我们开的名额给我们相应的补贴”、“我们使用的是国家和央行指定的金融平台”、“我们是正规的教育平台,是腾讯旗下的”等官方内容;
2、“0元学(奖学金)只有十个名额”,并多次播报仅剩名额;
3、视频过程中包含“以6-7个月的学习时间退学费,以奖学金的方式全退,签合同,合同没有任何套路”,“我们应该是在7月4日正式开课”等内容。
在举报人提供的课程授课视频文件“Screenrecorder-2022-06-29-20-13-25-323”(哈希值:SHA1: 9E50141502386CF2DF422465EF6E65076A37D89B)中,当事人有以下宣传内容:
1、宣传“我们是在腾讯课堂官方平台上课,我们是腾讯旗下的直属教育平台”、“让腾讯官方的助理老师发一个腾讯官方的二维码”、“享受腾讯官方的svip黑卡学习权限”、“采用享学课堂和腾讯课堂联合推出的,由国家和央行指定针对在线教育的24期教育分期”、“我们这个奖学金班开放出来之后,其实当地政府也会按照我们开的(学员)名额给我们相应的补贴”、“我们使用的是国家和央行指定的金融平台,不用担心”等官方内容;
2、“‘0’元(奖学金)助学补贴权限名额只有10个”、“加入真正的‘0’元学,只有10个名额”,并多次播报仅剩名额;
3、视频过程中包含“以6-7个月的学习时间进行退学费,以奖学金的方式全退,签合同,合同没有任何套路”,“基本上申请了我们这个奖学金班80%可以拿到”等内容。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及售后主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上授课视频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虚假宣传获得奖学金难度。当事人在公开课中宣称80%报名奖学金班学员可以拿到奖学金(全额返还学费),诱导学员报名。经查实,截止到2023年4月14日,奖学金计划131名学员中,仅有学员王某达到奖学金返还条件,当事人仍以课程还未结束为由未返还该学员奖学金。在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入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奖学金获取条件为:1)乙方到课率95%以上,到课率的计算以乙方按甲方要求执行课堂签到记录为准;2)乙方的作业完成率达到95%。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刻意设置障碍使学员难以达到奖学金返还条件,如在培训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为直播授课,时长约6个月,当事人以录播课仍未结束为由,将培训时长延长至8个月左右,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允许超时提交的作业和不合格作业不计入完成作业的统计中,使学员难以达到到课率和作业完成率均达到95%以上的要求;
2、虚构官方指定机构和背景。当事人在课堂中宣传被评选为腾讯课堂官方认证机构、腾讯官方二维码(实际为当事人讲师企业微信号)、腾讯旗下的直属教育平台等内容,刻意宣传与腾讯课堂关系密切以获取学员信任,当事人实际只是使用腾讯课堂平台进行授课的企业用户。宣称合作的金融平台是享学课堂和腾讯课堂联合推出的由国家和央行指定的教育培训贷款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实为腾讯课堂普通金融合作平台。宣传当地政府对奖学金班项目有相应的补贴。上述“官方”背景宣传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3、虚构讲师资历和价格优惠。当事人在课堂中宣传当事人讲师旷某毕业于中南大学09级计算机专业,获2021年腾讯vip金牌讲师,上述宣传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课堂中宣传Python课程原价12980元,找指定讲师报名有特别优惠,实际所有学员成交价均为8680元左右,无12980元的成交价格;
4、谎称名额有限。在当事人公开课上,宣传0元学(奖学金)只有十个名额,并多次播报仅剩名额等内容,营造一种名额有限,人气高涨的虚假氛围,制造饥饿营销。经核实,该Python课程班(奖学金班)共开设了两期,共有奖学金计划学员131人,其中一期59人,二期72人,远超当事人所宣传的十个名额限制,为虚假宣传;
5、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格式合同《培训入学协议书》和《享学课堂Python培训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
①旷课视为正常消耗课时,乙方已上的直播课培训费用(按课程原价进行计算),概不退还;
②不得煽动其它学员退费,如造成负面影响,需由煽动退款的学员承担甲方的损失,计算方式为:损失学费=因学员煽动而导致退费的其它学员的退费总额;
③不得私自拉取其他学员组成私下小群;
④奖学金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⑤在培训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学,不退还学费及其已缴纳的费用。
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学员注意培训服务的履行方式、获取奖学金条件的计算方式等与学员获取奖学金返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上述格式条款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学员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责任,加重学员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不公平格式条款。
截至2023年2月,当事人在上述Python课程(奖学金班)项目经营过程中,合计收入为1667570元,工资、社保、服务费、税费等其它成本共1560870元,退费67728元,项目利润38972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8972元。
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两个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同一内容的《培训入学协议书》、财务报销凭证、员工人事管理记录等,证明两个当事人法人人格混同的事实;
3、2个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授权委托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当事人和举报人提交的授课视频,证明当事人在授课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格式合同《培训入学协议书》和《享学课堂Python培训合同》,证明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违法事实;
6、场地租金、工资、社保、服务费、税费等支付记录及相关凭证,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支出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2023年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课程销售及授课的过程中,虚假宣传获得奖学金难度、虚构官方指定机构和背景、虚构讲师资历和谎称名额有限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虚构价格优惠谎称让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处理投诉举报相关事项,态度积极,及时为举报人退费,且主动停止了奖学金项目招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以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3年6月16日,本局召开重大案件审议会议,就本案的处理意见进行了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972元;
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罚款280000元;
3、对当事人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28972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由两个当事人湖南享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新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