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银都酒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2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2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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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银都酒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102181594U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0298317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白酒1瓶,于2018年5月从个人手中回收,回收价格为240元/瓶,销售价格为389元/瓶;剑南春白酒2瓶,于2023年2月从个人手中回收,回收价格为270元/瓶,销售价格为558元/瓶;青花汾酒20年白酒2瓶,于2023年3月从个人手中回收,回收价格为200元/瓶,销售价格为458元/瓶;老白汾白酒6瓶,于2022年12月从个人手中回收,回收价格为50元/瓶,销售价格为169元/瓶;“五粮液”1618酒1瓶,于2020年5月从个人手中回收,回收价格为500元/瓶,销售价格为1299元/瓶。上述商品回收价格合计1980元,销售价格合计4734元。现场检查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4734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73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