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5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859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4BY8F7T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03131290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佩滢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年轻几何食品旗舰店”抖音小店为当事人运营,当事人在该店售卖“黑松露胶原蛋白肽饮品”普通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了“抗糖、美白、焕亮新颜、水润美肌”等用语。其中,“水润美肌”用语在商品首页的展示页图片中。 又查,“水润美肌”用语直接涉及了保健食品功能中的“改善皮肤水分功能”,普通食品的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黑松露胶原蛋白肽饮品”由当事人委托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31011600013,“黑松露胶原蛋白肽饮品”为普通蛋白饮料,非保健食品。 再查,“年轻几何食品旗舰店”抖音小店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更新,没有广告费用。 综上,当事人商品展示页面“水润美肌”用语位于首页明显位置,话语内容为宣传商品的功能,用途为推介当事人的商品,“水润美肌”话语所在商品展示页面应认定为一则广告,为广告主北京妙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发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