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魅姬丽颜美容院,该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魅姬丽颜美容院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39WUM6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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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3〕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接线索反映,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货架发现:外包装带“焕颜靓丽美肌 水凝靓颜套”字样(内含:⑴水凝臻粹靓颜面膜、净含量:3ml*3支、执行标准:QB/T2872;⑵水凝靓颜精华液、净含量:3ml*3支、执行标准:QB/T2660;⑶活性竹炭清洁按摩膏、净含量:12g、执行标准:QB/T4079;⑷美肌倍润锁水霜、净含量:12g、执行标准:QB/T1857),共计16盒。该产品外包装未发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经请示上级领导,执法人员对外包装带“焕颜靓丽美肌 水凝靓颜套”字样共计16盒进行扣押。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外包装带“焕颜靓丽美肌 水凝靓颜套”字样的化妆品16盒;二、罚款15000元;三、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4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