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三水区李俊楠蔬菜档,该店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三水区李俊楠蔬菜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7MA57D9TG37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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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三云市监处字﹝2023﹞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属于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核定,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总额为87.6元,违法所得为87.6元。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5月4日,当事人购进一批豇豆在店内进行销售,同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三水区李俊楠蔬菜档采购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17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B202305gdss-338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自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起,至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的要求。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郭观土农副产品档购进14.6斤豇豆,进货价格为3.5元/斤。至2023年3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涉案批次的豇豆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元/斤。经统计,当事人销售的该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总额为87.6元,违法所得为87.6元。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调查,涉案货值小,暂未发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对待案件态度诚恳,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应对解决抽检不合格的问题。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角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3〕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87.6元; 二、减轻处以1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87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3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