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广东客韵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客韵酒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7MA54NRYM5X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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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字〔2023〕2-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客韵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 | ||||
违法事实 | 广东客韵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整改,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等的事实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的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7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3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