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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漷县子胥电动车销售部被罚款9500元

2023-06-16 12:12: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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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市漷县子胥电动车销售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2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漷县子胥电动车销售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E1T194
工商注册号11011260420182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张**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2022年09月当事人通过立马品牌代理商购进电动自行车(商标立马 LIMA,规格型号TDT47Z)5辆,进价1899元/辆,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声称售价为1900元/辆。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此款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500元,在此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5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6-14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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