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千宝参茸行,该参茸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千宝参茸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344U96C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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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6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31日,我政府到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教德村南区海鲜农贸市场1座1号A2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是一间海味干货店,门口上方有带“千宝滋补参茸行 NO:002号店”等字样的招牌,入门后右侧有收银台1个,场所内有货架若干、预包装食品1批、参茸海味干货及食用农产品1批,场所总面积有60平方米,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海味干货及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出示了该场所的注册号为92440606MA5344U96C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为JY14406060381844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政府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与举报人提供的图片类似的产品2瓶。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并未发现制作涉案产品的专用工具。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的相关经营单据,我政府执法人员对上述2瓶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我政府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涉案参茸酒为自泡酒,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郑涛供述,当事人的主营业务为销售海味干货及食用农产品,当事人自泡的参茸酒所用的原材料包括马鹿茸、人参、红枣、枸杞子和白酒,其中马鹿茸、人参、红枣、枸杞子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作为食用农产品直接销售。涉案食品原为当事人放在货架上作展示用途,当事人经与投诉人沟通后售卖给了投诉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当事人并非长期以销售自泡酒作为主营业务赚取利润。 当事人制作的自泡参茸酒,其原材料包括马鹿茸、红枣、枸杞子、人参、白酒。1.本案当事人使用的马鹿茸虽然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为中药材,但因为当事人在整个销售环节未见有宣称疗法、疗效适应症等行为,马鹿茸未进入药品销售渠道,所以在本案中不应被定义为药品。另外,依据《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23〕66)及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马鹿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但可以添加到保健食品中,由于涉案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相关批文,因此马鹿茸不应作为原材料添加到涉案食品中,本府认为马鹿茸在本案中为非食品原料。2.红枣、枸杞子在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名单中,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3.根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的人工种植3年的人参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另查明,当事人共制作3瓶涉案参茸酒,售出1瓶,取得经营额840元。当事人主营销售海味干货业务,当事人将3瓶涉案参茸酒存放在货架上的行为最终致使了举报人购买,本府认为该3瓶参茸酒属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涉案参茸酒3瓶总货值金额为2520元,售出涉案食品取得经营额840元为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圆整(¥840.00); 3.没收非法财物,参茸酒2瓶。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