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滨之江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滨之江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8MABMERPW8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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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荷市监处字〔2023〕101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违法事实 | 本街道办于2023年4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阅当事人收银台结账系统,有【结账单】(单号:XD-230422-0232,食品费:639.80,调整零头:0.20,应收:640.00,收到:640.00;【结账单】(单号:XD-230422-0195,食品费:330.80,调整零头:0.20,应收:331.00,收到:331.00);未发现其他调整零头为正数的结账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更新收银系统,该系统更新后在消费者结账时会自动进行调整零头,存在正向抹零和反向抹零的情况。在反向抹零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收取了消费者调整零头的费用。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的结算记录有2条,分别为【结账单】(单号:XD-230422-0232,食品费:639.80,调整零头:0.20,应收:640.00,收到:640.00;【结账单】(单号:XD-230422-0195,食品费:330.80,调整零头:0.20,应收:331.00,收到:331.00),共多收取消费者0.4元。鉴于无法联系多收零头的消费者,当事人无法退回多收部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本街道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