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阳)应急罚〔2023〕86号】,涉及惠州市港联电子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港联电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MA5565H64T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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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贺池令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惠阳)应急罚〔2023〕8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销售危险化学品,没有许可证,工人没有培训,生产中清洗使用硫酸等,违法处理危险化学品”我局执法人员位于新圩镇长布村地段和胜发光厂四楼的惠州市港联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司存在 6 项安全隐患,其中该司第1项:“生产车间涂料研磨机、喷涂机器电器线路不防爆(排风扇电机、线管、插座、电源开关、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第6项:“生产车间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存放危险化学品(乙醇400ml、水性树脂60kg、清洗剂300kg、绝缘漆40kg、轻质白油300k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惠州市港联电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2 | ||||
处罚机关 | 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