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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巴彦京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京昌市监处罚〔2023〕592号)

2023-06-01 16: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巴彦京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5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59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巴彦京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CCPJXJ
工商注册号11011402305535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石彦玲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啤酒经销商手中采购了30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共5箱,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28日,保质期180天。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8瓶该款产品,剩余2瓶过期后于2023年02月26日销售,现场并未发现有同批次的产品摆放于食品销售区域。该啤酒的售价为5元/瓶。期间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0元,货值金额为10元。 另查,2023年1月15日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经销商手中采购了5袋“卫 龙亲嘴烧”,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19日,保质期150天。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该款产品,剩余1袋过期后于2023年04月19日销售,现场并未发现有同批次的产品摆放于食品销售区域。该食品的售价为7元/袋。期间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7元,货值金额为7元。 因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58.32平方米,为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生产厂家资质且未做好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责令改正期限后复查,该主体已建立了完整的进货台账并索要及保存了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再查,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从农贸市场上采购了3个“灯头”放置于店内销售,售价为5元/个,已售出2个。经调查核实,此款“灯头”无需取得3C认证,但当事人销售无包装、无厂名和厂址、无规格、等级、无警示标志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该主体已立即停止销售此款“灯头”。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3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30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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