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绿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门市监处罚〔2023〕1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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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绿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01BW582M |
工商注册号 | 11010902525266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卢*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9月30日购进一箱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共24瓶,进货价每瓶2.75元,共花费66.00元,供货商是北京中商惠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厂商是华 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购进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4月15日,保质期是360天),截止到2023年4月8日共销售了18瓶,剩余6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于4月11日销售,当前库存为零,有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6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货值金额是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够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如下处理建议: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2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