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高州市南塘镇家家乐面包屋,该面包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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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高州市监南塘食处字〔2023〕102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2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高州市南塘圩德桂垌经营面包店,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从高州市长远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鲜肉包子复合调味料”1包,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面包。上述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2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8月24日截止。至2023年4月27日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246天。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开始使用上述调味料生产加工菜包,连续使用了3天,至2023年4月27日案发时止,共生产了60个面包,并已全部销售完毕。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菜包生产成本约1.3元,销售价为1.5元,销售一个面包的利润为0.2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1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显示,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价格为每包24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及本局均未收到与本案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鲜肉包子复合调味料”生产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鲜肉包子复合调味料”1包;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8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州市南塘镇家家乐面包屋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1MA56271WXL----------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4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5-24 |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