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莱福多保健食品经营部,该经营部通过PPT文件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发布虚假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2〕11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是一个保健食品经营店铺,主要为老年顾客提供“华企”负电治疗仪的体验服务,同时通过在店内以开设宣传讲座的方式对外销售羊奶、羊初乳、蜂蜜、燕麦胚芽米和蜂胶等产品。当事人是通过集中销售的形式,先向顾客进行集中宣讲,然后登记顾客购买需求并收取一定的定金,后再向购买的顾客发放产品。当事人通过 PPT 文件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发布虚假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1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莱福多保健食品经营部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56GWMG7N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532****536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3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