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遂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23MA56CEHA5G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11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执三处罚〔2023〕0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从2022年2月14日开始经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2023年2月7日使用的药品都是从遂溪县帝森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遂溪县帝森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没有药品批发的资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案货值总金额是3426.3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构成了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对当事人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9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