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廉江市廉城李立米酒店,该酒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销售“米酒”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廉江市廉城李立米酒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81MA54BPX91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廉市监食产处罚〔2023〕0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米酒”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销售“米酒”案 |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剩余的“米酒”,1瓶(2.5升),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6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5 | ||||
处罚机关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