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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佛山市蒂娜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53号

2023-05-12 16:05: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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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蒂娜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53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佛山市蒂娜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和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进行整改,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罚款640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蒂娜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1440606MA55XMCW9Q




法定代表人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5954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
公示截止期2026-05-11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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