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4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3-05-08 17:57: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5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新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诚信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市监处罚〔2023〕53号

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

91340300MA2N5MEX8L

魏瑞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2

蚌市监处罚〔2023〕54号

蚌埠市新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蚌埠市新星加油站

91340300L04853150F

童基业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3

蚌市监处罚〔2023〕56号

蚌埠市诚信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蚌埠市诚信加油站

91340300MA2MQH2R2D

冯少平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4

蚌市监处罚〔2023〕55号

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

91340302MA2UFMEN7H

林剑辉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探营哪吒汽车体验店:销售热情印象深 ...

  • 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检查农 ...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能效与锅炉检测 ...

  • “圳品”餐饮为何越来越旺——深圳市 ...

  • 车主投诉特斯拉:提车不久充电受损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