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5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新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诚信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53号 | 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 蚌埠市庙前新村加油站 | 91340300MA2N5MEX8L | 魏瑞 |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3〕54号 | 蚌埠市新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 蚌埠市新星加油站 | 91340300L04853150F | 童基业 |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 |
3 | 蚌市监处罚〔2023〕56号 | 蚌埠市诚信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 蚌埠市诚信加油站 | 91340300MA2MQH2R2D | 冯少平 |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 |
4 | 蚌市监处罚〔2023〕55号 | 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案 | 蚌埠市市一政加油站有限公司 | 91340302MA2UFMEN7H | 林剑辉 |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 依据《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