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霞山区杜茸药房。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霞山区杜茸药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03MA54M6NN0E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342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霞市监执法二处罚〔2023〕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龙归堂”柠檬片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广修堂”绞股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龙归堂”柠檬片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广修堂”绞股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龙归堂”柠檬片1瓶、“古制精”决明子茶1瓶、“古制精”玫瑰花茶2瓶、“古制精”玫瑰花1瓶、“古制精”洛神花1瓶、“远甜”金桔片3瓶、“远甜”龙眼肉1瓶;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修堂”绞股蓝1瓶;2、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04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