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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4-23 10:4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江西省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案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粱酒的行为,作出没收该批次高粱酒50斤、罚没18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某批次高粱酒,经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在广信区三菜场以150元的价格购进甜蜜素1斤,于2021年8月7日生产上述批次添加甜蜜素的高粱酒500公斤,生产成本为2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陆续零散销售给附近的居民。至案发时止,剩余50公斤未销售,合计销售金额18000元,

当事人已将剩余添加剂于2022年1月30日销毁。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我国从2010年起就已经明确了生产酒类(配制酒除外)产品禁止使用“甜蜜素”,但有的高粱酒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增加产品的口感,达到消费者喜欢的“回味绵甜的高粱酒”这个高粱酒的卖点,加入“甜蜜素”就可以既缩短时间,又富有口感,帮助弥补酿酒时间不足对口感的影响。通过本案的处理,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促进了相关行业的自律,推进相关高粱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案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某学校餐具进行抽检,收到该食堂消毒餐具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给予警告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落实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该学校随后进行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2022年6月30日,对该学校餐具进行抽检。2022年7月11日收到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核实情况并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学校食堂在餐具抽检不合格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出现餐具抽检检验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食堂餐具清洗消毒往往因为食堂工作人员意识、操作不到位而产生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对学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要在现场检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注重整改的验收工作,并在之后的抽检工作中靶向抽检,确保师生用上干净卫生的餐具。

三、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35817元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销售中的两个品牌三个批次9吨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三个批次复合化肥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化肥是保障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必要条件,不合格的化肥会严重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导致种出来的农作物减产,甚至死亡。故保障化肥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案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起重机的使用登记证、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起重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使用的2台起重机涉嫌未经定期检验,随后转交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信州区分局,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未经定期检验的2台起重机实施了现场查封,并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涉案财物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起重机是常见的特种设备之一,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转离不开定期检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测合格才能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海春源”盐渍海带14箱、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调查发现该食堂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3月14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给予立案调查。经调查,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发现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海春源”盐渍海带,涉案食品被执法人员扣押,并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饶市广丰区某幼儿园食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购进食品,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学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面点间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制作馒头、包子发酵面粉时,同时使用某品牌干酵母及某品牌泡打粉两种食品添加剂,根据当事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干酵母和泡打粉添加量均为每千克面粉中添加6克。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面粉中碳酸钙的使用量≥1.32克/千克。当事人制作包子、馒头使用的面粉为小麦粉,根据规定碳酸钙在小麦粉中最大使用量为0.03克/千克。由此证明,当事人在制售包子、馒头中时碳酸钙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明显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碳酸钙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其对于人体有一定的营养和健康效益。然而过量摄入或者长期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长期食用过多的碳酸钙会导致钙在人体内过量沉积,形成钙结石,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其次,过量的碳酸钙会干扰人体对其他营养物质的吸收,影响人体的代谢功能。

七、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工具、食品标签,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公司员工正在使用喷码设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喷码,现场检查发现6000页无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及12161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已张贴标签并用喷码机打印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273瓶。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喷码机、无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等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封存。当事人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守规矩,从而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扩大范围收取停车费用案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扩大范围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22856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作安排,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扩大范围收取停车费后及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明:经当地政府许可,当事人自2019年11月1日起取得了位于玉山县城冰溪路、新建路、新家门路、玉华南路、黄家驷路共计五条路段停车收费经营权,但当事人未经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许可,擅自扩大收费范围,2020年3月8日起陆续在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街道其余八条路段进行停车收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扩大收费范围”的情形。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关注停车收费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置关于停车场收费的价格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停车收费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营造和谐的停车收费环境。

九、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内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购买并使用了编号为315050510723叉车,未对该设备进行申报检验;2018年购买并使用了编号为020309N6305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时间:2019年12月),检验到期后当事人未进行申报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格的人员(陈某)在公司车间内驾驶叉车进行作业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在实际生产作业中经常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使得人身及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十分关键,只要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则必须立刻进行严厉查处,从而避免留下后患。

十、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购进的“立邦”牌油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建材店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品牌油漆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2桶、底漆5桶,罚款1.2万元。

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接某涂料有限公司投诉函称“铅山某物流公司运输了一批涉嫌商标侵权的该公司品牌油漆”,接投诉后,执法人员来到该物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有涉嫌商标侵权的某品牌油漆,分别为某品牌乳胶漆2桶、底漆5桶,货值930元,经查上述侵权产品接收人为该建材店,上述产品经鉴定为侵犯某品牌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乳胶漆、底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做法牟取暴利,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力度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障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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