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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阳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3-04-18 11:31: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阳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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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79号

当事人:贵阳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1FWP80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兴筑西路8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二期F区第F1-F8栋1层69号

法定代表人:高*

身份证号:522601***********

联系电话:151085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在贵阳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药品营业区的货架上有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销售,分别是:①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60020,规格:1克/袋×3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②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70031,规格:1克/袋×6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③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70018,规格:1克/袋×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该药店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饮片(不含配方饮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并指定***、**负责调查处理。2023年2月28日对该药店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3月3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贵阳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分别是:①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60020,规格:1克/袋×3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②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70031,规格:1克/袋×6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③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盒,批号:21070018,规格:1克/袋×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由贵州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根据该企业提供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计算出该企业涉嫌超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7.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药店超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药店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饮片(不含配方饮片)的经营范围;

证据五、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从哪里购进的事实。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实及被委托人处理此案件的权限;

证据八、该药店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药店的经营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0-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超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违法案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经营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3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47.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万零肆拾柒元(¥10047.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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