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广东廉江市康冠大药房被罚款5万元

2023-04-17 14:55: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廉江市康冠大药房,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廉江市康冠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5JW2X4W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廉北办(执法)决字〔2023〕21号
违法行为类型廉江市康冠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违法事实廉江市康冠大药房吴道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开始至2023年3月2日在廉江市城北街道桃源南路第一层廉江市康冠大药房从事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注射药品、医疗器械等(详见扣押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贰拾玖元整(¥1029.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2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3
公示截止期2024-04-13
处罚机关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国家标准《快递电子运单》近日实施

  • 黑龙江省开行的首趟国产品牌商品汽车 ...

  •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大力发展高效设施 ...

  • 浙江余姚市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 ...

  • 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积极践行绿色发展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