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 记者王向龙)近日,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处罚〔2023〕1235号显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 汇Smith美式火腿共10根,违法经营4天,违法所得101.40元,货值金额169.00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碧山村牌(蜂蜜柚子味、海盐梅子味、荔枝味)三种口味汽水共计69瓶,违法经营9天,违法所得54.00元,货值金额621.0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13天,违法所得155.40元,货值金额79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5.4元。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国质量新闻网就此问题向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电话询问相关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整改,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公司日常检查没到位。有些食品的保质期特别短,由于员工流动性快,导致有的员工专业性不强、没观念,未注意到食品相关信息。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等,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据天眼查,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19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有华。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家庭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五金、文化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零配件、医疗器械(限I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