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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伟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25号)

2023-04-11 16:10: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伟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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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25号

当事人:上海伟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A座206-10室

法定代表人:俞永良

海关代码:3110966239

当事人委托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0991291,申报商品共4项。其中,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流式细胞仪,申报商品编号为902780999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CIF650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为旧品,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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