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柱市场监管所在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在收银台下发现标有保健食品标识的“金肾腺”1盒、“藏药壮阳丹”2盒、“虫草七鞭”6盒,其中“藏药壮阳丹”包装盒上印有“纯中药制剂 平衡肾阴阳 提高肾能量 用于肾虚不足、阳痿早泄、需延时固精前列腺人群”等字样。
因宣传的产品功效明显超过食品所具有的功能,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文《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明确将“西地那非”列为非法添加物。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因该超市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