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港门鸿禧餐饮店,该店未按规定索证索票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港门鸿禧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C42YW18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甘**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北处罚〔2023〕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0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02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2023年0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内待售“华洋果汁型汽水”饮料(产品名称:桔子味混合果汁汽水,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供货清单。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20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