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淮南市红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9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淮南市红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3MA8N5UBG2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场所: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淮河新城二期20栋-118A;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9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淮河新城二期20栋-118A 的淮南市红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中,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但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当事人在一楼设有厨房,厨房冰箱内有中午供餐后剩余的西红柿炒鸡蛋,消毒柜周边放置有42套餐具,法定代表人现场称该厨房为园内进行托育服务的孩子提供供餐服务。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濛(执法证号∶D58001395)、姜虹(执法证号∶D80160054)为办案人员。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淮南市红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在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淮河新城二期20栋-118A一住宅设立食堂,为前来学习的学生供餐,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时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于无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6300.00元,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700.00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经营票据及账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罚告〔2023〕8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明细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3】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132】条第二款第(三)项“(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帐号: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请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