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利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乐府市监处罚字〔2023〕2-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45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拟生产的“妊娠纹护理膏”产品广告中使用“跨境热卖”的用语,因该产品实际未销售,其行为属于商品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妊娠纹护理膏”产品广告中使用“淡化妊娠纹肥胖纹、产后修复”的用语,因“妊娠纹”属于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
处罚内容 | 1.给予当事人从轻处以广告费用3.1倍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陆元伍角(¥3456.5)的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利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1440607MA545B4L4D | ||||||
法定代表人 | 彭利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360****356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9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