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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利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3-02-20 17:48: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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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利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府市监处罚字〔2023〕2-3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3456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拟生产的“妊娠纹护理膏”产品广告中使用“跨境热卖”的用语,因该产品实际未销售,其行为属于商品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妊娠纹护理膏”产品广告中使用“淡化妊娠纹肥胖纹、产后修复”的用语,因“妊娠纹”属于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处罚内容1.给予当事人从轻处以广告费用3.1倍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陆元伍角(¥3456.5)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利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1440607MA545B4L4D




法定代表人彭利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0****3566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09
公示截止期2024-02-09
处罚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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