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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房市监处罚〔2023〕104号

2023-02-08 14:44: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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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房市监处罚〔2023〕1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6604666
工商注册号110111604099219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刘兰芳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从泰州市京东医药连锁公司购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共计51盒,规格为0.35g*24粒,产品批号为2211020,进货价格为10.65元每盒。该批次连花清瘟胶囊一天内分别以16元/盒、18元/盒、40元/盒的价格进行了销售,最高进销差价率276%,交易金额1242元。当事人又于2022年12月7日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共计260盒,规格为0.35g*24s,产品批号为2204057,进货价格为11.09元每盒。该批次连花清瘟胶囊两天内分别以15元/盒、23元/盒、28元/盒的价格进行了销售,最高进销差价率152%,交易金额7004元。 综上,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共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11盒,交易金额合计8246元,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0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2-07
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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