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广告内容无出处
经查,当事人的自有商城平台“迪卡侬官方旗舰店”销售的JR900 智能蓝牙计数跳绳的网页广告称“跳绳可以燃烧能量,15 分钟跳绳相当于30 分钟慢跑,一小时可以消耗725 卡路里”,此内容未表明出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分公司卖过期食品
通过查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仙霞分公司(以下简称仙霞分公司)也在同一时期(2022年12月)被通报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人民币9.83 元/组(每组为两包)的价格分批次从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购进DECATHLON 牌草莓樱桃味早餐谷物(净含量30g,产品标准号:Q/JSLF0008S)54 组后置于店内销售。上述食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1月19日、2021 年2月3日、2021 年2月20 日和2021年3月21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
另查,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20日两个批次共计13组的上述产品至2021年11月26日案发已全部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置于货架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人民币14.90 元/组。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3.7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3.70元。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义务,保存有涉案产品供货者资质及送货单。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3.7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