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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涟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1-20 10:5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涟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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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03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涟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菲苧

海关编码:3121980020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仁建路18号206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当事人受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12月5日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橡胶辊,申报总数量为2个,申报总价为C&F11420.7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77900000。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21000284271。经查,申报货物实际应为橡胶辊(旧),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申报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旧物品,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而擅自入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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