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制的彩页户型宣传图纸未印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中有“东胜首家直饮水入户智能社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了解,现场调取以上宣传彩页一份,调取微信公众号该宣传内容截屏20份。当事人涉嫌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行为。
经调查,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制的彩页户型宣传图纸未印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中有“东胜首家直饮水入户智能社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当事人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过程中,未标注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不能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文件,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七项“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来源:东胜市场监管)